為貫徹落實鄭州市教育局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鄭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鄭州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人員考取高中高校一次性救助實施方案。我校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救助范圍
實施一次性救助的學校是指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高中段學歷教育的鄭州市各類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技校)。
(二)救助對象
(1)具有鄭州市居民戶口。
(2)現(xiàn)有且連續(xù)享受鄭州市城市或農(nóng)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以下簡稱低保家庭)、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半年以上(計算時間截止當年8月31日)的人員。
(3)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技校)應屆畢業(yè)生。
(4)經(jīng)招生考試部門錄取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申請學生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項條件。
(三)救助標準及資金負擔
次性救助標準:低保家庭人員每生8000元,低收入家庭員每生4000元。
(四)申請受理程序
救助對象在秋季入學前確定,學生收到高校錄取通知書后,在一周內(nèi)向畢業(yè)學校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鄭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員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申請表》,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證及其銀行發(fā)放記錄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準考證、身份證、錄取通知書。畢業(yè)學校在學生收到錄取通知書提出救助申請后應及時向錄取高校發(fā)函核對學生錄取相關信息,發(fā)放并收取《鄭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員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按照高校錄取批次分批審核無誤后,加蓋學校公章,并分類填報《鄭州市低保家庭人員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審批表》和《鄭州市低收入家庭人員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審批表》,按錄取批次分批將《審批表》一式三份報教育(技校)主管部門。教育(技校)主管部門收齊學校《審批表》一周內(nèi),報民政部門審核學生家庭貧困情況。審核無誤后,教育(技校)主管部門將審批過的《審批表》返還申報學校。學校按照審批結果,整理受救助學生信息。待錄取高;睾_認相關信息屬實后,按錄取高;睾劫~戶匯付救助資金。
鄭州市第三十一中學